张晓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张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量:611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本案事故认定清楚,赔偿责任明确。

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驾驶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车主、肇事者承担全部损失,是合法的、适当的。

二, 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1, 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5126元及病历复印费12.5元。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用药明细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2, 误工费2323.2元。

原告在其丈夫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宾馆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以现金方式支付,故按城镇居民误工标准计算。原告住院19天,故计算误工时间为30天是合理的。

3, 护理费:1471.36

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护理,原告的丈夫亦为城镇居民,其实际每日平均收入高于城镇居民的护理费标准,其主张按城镇居民护理标准是适当的。

4, 交通费:300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共住院19天,主张交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5, 住院伙食补助费:570

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每天30元。

6, 营养费:500

在医院的出院记录中,医生有明确的加强营养的遗嘱,原告的要求是适当的,应予支持。

7, 财产损失,车辆损失725元,评估费100元,停车费150元。

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认定车损725元,产生评估费100元,在交警部门的停车费150元,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外,此次事故还造成原告手机摔坏及身上的衣物破损,因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所以未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

8, 保全费:170元,诉讼费:86.2元,送达费105元。

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三, 本案原告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其余不足部分由另外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在某某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不足部分由另外二被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是保守的,并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审判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依据人身伤害完全赔偿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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